夫妻离婚时一方拒绝作亲子鉴定怎么处理
一、夫妻离婚时一方拒绝作亲子鉴定怎么处理
在夫妻离婚时,若一方拒绝作亲子鉴定,需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若一方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精神,法院可推定主张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请求成立。比如,一方有合理证据怀疑孩子非亲生,而另一方拒绝配合鉴定,法院倾向于支持怀疑方主张。
若一方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且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可能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却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通常会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例如,一方能提供如受孕期间等证据,另一方拒绝鉴定,法院会考虑支持否认请求。
当然,法院在具体裁判时,会综合全案证据,谨慎认定。若现有证据不足以形成内心确信,法院也可能不会仅因一方拒绝鉴定就直接作出推定。总之,拒绝作亲子鉴定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应理性对待。
二、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对方离婚时能否要回
婚前存款属于个人财产,婚后交给对方,离婚时能否要回需分情况讨论。
若在交付时,双方明确约定该款项只是暂时交给对方保管,或者用于特定的、明确的用途,且该用途并未实际发生或未全部使用完毕,那么在离婚时,交付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剩余款项。因为这种情况下,款项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然属于交付方的。
若交付时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款项已经与婚后混同,难以区分。比如该款项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各项支出,如购房、装修、日常生活开销等,那么在离婚时,一般会将该款项视为已经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消耗,交付方很难再主张全额返还。但如果能证明部分款项未用于共同生活,仍可主张返还相应部分。
总之,关键在于交付时是否有明确约定以及款项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
三、夫妻离婚后爷爷是否有探望孙子的权利
在夫妻离婚后,爷爷一般没有直接探望孙子的法定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所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联系和情感交流。
虽然爷爷与孙子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在情感上有探望的需求,但从法律层面,爷爷不属于法定的探望权主体。不过,在实践中,如果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爷爷探望孙子,或者在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不妨碍直接抚养方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爷爷可以在获得相关方许可后探望孙子。
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爷爷探望,爷爷也不能强制要求探望,因为这并非其法定权利,除非出现特殊情形,如父母一方虐待、遗弃子女等严重损害子女权益的行为,爷爷为了保护孙子利益可通过法律途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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