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原企业债务承包人是否承担责任
一、民法典中原企业债务承包人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企业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所负担的债务主要应当通过企业的自有资产来承担。
因此,承包人一般而言并不需要承担公司所欠下的债务。
然而,若承包人在原公司股东身份的基础上存在滥用所有权者资格或出资不实等不当行为,并由此给公司带来了实质性的利益侵害,则需为此类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
对于的股东来说,他们仅需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公司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而对于的股东来说,他们则只需依照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标准,对公司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不得滥用自身的出资权,从而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如因滥用出资权导致法人或其他出资人遭受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
在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下,承包人通常会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对外展开各类经营活动,并在此过程中创设出各种债权债务关系。
公司与其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范畴,而公司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属于公司外部事务。
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公司仍然需要对自身所负有的债务负责。
也就是说,在对外关系中,债权人有权直接向发包公司追究其民事责任。
然而,在对内关系中,当发包公司已经承担起债务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追偿。
同样地,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也不能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出资人的有限责任,以此来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如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对法人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对此类法人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投资人配偶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是不是要负责
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的配偶无需对独资企业的负债承担责任。
若在提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之时,已明确表示将家庭共有的财产用作个人出资,则必须由整个家庭为此类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单一自然人,且该自然人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士;
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均归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再者,投资人须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责任,这也是个人独资企业最为关键的特性之一;最后,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拥有自己的商号,并能以企业名义进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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