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配偶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是否还需要负责
一、投资人配偶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是否还需要负责
在通常情况之下,投资者之配偶对于独自创办的企业所产生的债务并不负有直接责任。
若在提出企业成立申请之时,明确表示将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资本投入其中,则须以家庭整体财产负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民营独资企业的特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投资于此类型企业的人次为仅限一位自然人。
这个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得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群。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资产均归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
再者,投资人需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上限的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最为显著的特点。
最后,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具备法人资格。
尽管如此,个人独资企业仍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并可对外以企业名义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企业债务如何重组
1.通过资产进行债务清偿——这是为偿还债务而将自身资产转让于的一种债务重组模式。
其中常用的债务人资产包括: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
一般而言,以现金清偿债务意味着清偿金额应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若偿还金额与债务相等,则不被视为债务重组。
2.债务转化为资本——这是债务人将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即资本),同时债权人将相应的债权变更为的一种债务重组模式。
在特定情况下,如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化为资本且此行为符合规定,则不宜视作债务重组。
3.更改其他债务条款——这是通过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或豁免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方式来改善债务人债务状况的一种偿债策略。
4.综合运用前述几种方式——这是将上述三种方式结合起来,共同用于债务清偿的债务重组实践。
具体情况如下:
(1)部分债务以资产清偿,剩余部分则转变为资本;
(2)部分债务以资产清偿,剩余部分则调整其他债务条款;
(3)部分债务转变为资本,剩余部分则调整其他债务条款;
(4)部分债务以资产清偿,一部分变资本,其余部分调整其他债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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