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违约金是否优先于主债务受偿
一、中违约金是否优先于主债务受偿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违约金并不能够优先于主债权进行偿还,因为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企业清算时的债务清偿次序已然明确规定,而其中并未将违约金纳入优先偿还的范畴之内,因此在进行债务清偿安排时,此部分权益并不会被视为需要优先处理的事项,反而,主要债务将会优先于违约金得到偿还。
具体而言,以下三个方面是企业清算时必须优先偿还的债务:
1.破产人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等款项;
2.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费、费等款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所欠缴的除上述两项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及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普通破产债权也需要在清偿过程中予以考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保护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的诉讼时效期,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是3个年度。
若有其他法规对这段时间有所不同于此规定的补充时,则应按照相关补充条例来执行。
同样,关于诉讼时效期的计算起始点,也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具体来说,诉讼时效期是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所享有的权益已经遭受损害,并且同时也清楚地了解到义务人是谁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如果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话,那么就应该按照这些特别规定来执行。
如果从权利人所受损害之日起,经过了20年以上的时间,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
三、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在此,我们强调的是,在涉及到夫妻间婚姻关系持续时期进行的经济行为中,夫妻对外界没有合法的共同授权的债务和债权存在,除非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或事先经过双方协议同意。
在中国,家庭财产共享制度被严格执行,除非出现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或者双方自愿签署了相关协议,否则,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有获得的财产都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由此产生的债权也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的债权,而相应地,所承担的债务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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