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属于涉恶的罪名吗
一、催收非法债务罪属于涉恶的罪名吗
在众多的讨债案件中,的确有部分行为并不直接被划归到恶势力犯罪范畴内,然而,如果在采取催收非法债务的过程中运用了诸如暴力、威胁乃至骚扰等极端手段来逼迫他人偿还债务,这种行为无疑会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极大的冲击,甚至有可能被视为恶势力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恶势力犯罪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具有组织性和持续性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对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极其深远。因此,如果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以恶势力的方式进行,那么他们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可以并处罚款。
二、合伙债务的清偿由谁承担
关于所负之债务的偿还义务,一般的法律原则是由所有的合伙人共同承担。这就意味着,有权利请求任意一位或者多位合伙人全额清偿债务,无论此项债务的产生与相应的合伙人之间有无直接关联性。然而,在合伙人之间,他们可以通过遵循中的规定或者按照各人实际上的贡献程度来进行相应的内部责任分配以及互相的追索权。当某一合伙人已经对外履行了债务的偿还之后,他/她有权依照合伙协议或者的规定,向其他合伙人追讨其应当承担的那部分份额。
三、债务加入是连带责任吗
债务参与,即是让第三方加入原本存在的债务之中,与原始一起共同担负这笔债务,然而这种行为的具体性质却未必总是连带责任的表现。在债务参与之后,第三方与原债务人两者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必须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倘若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为连带责任的话,那么第三方与原债务人就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通常会被视为共同债务,而非连带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分别向原债务人以及第三方提出债权请求。至于债务参与的具体责任形式,则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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