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 算共益债务吗
一、土地抵押 算共益债务吗
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中尚未明确规定抵押权在诸多类型债务中的优先清偿顺序,但根据我国破产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那些针对破产人所拥有特定财产持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而言,他们理应享有的优先清偿权不可忽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涵盖涉及房产交易方面的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乃是特指在企业破产后的清算程序中,为了维护广大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而不得不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及其管理人员承担的各种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吗
抵押需先取得证。
县级及以上政府颁发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企业土地使用权证可作为抵押物,其他土地则不能用于此目的。
以下几种情况允许进行抵押:
(1)经过发包方许可的农民对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但以下几种情况禁止抵押: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单独抵押。
(3)耕地、、自留地、自留山。
(4)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集体土地。
(5)已被依法查封的集体土地。
三、土地竞拍是否作为抵押金
土地公开拍卖担保金与抵押金在本质特性及实际运用方向上存在显著差异。
在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活动期间,随着参与此类活动的潜在投标者或者竞标者向身为出让方的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缴付的即为竞买担保金。
就其金额大小,需经由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的集体商议及决策制定,同时在竞价拍卖出让公告中进行明确公示。
此部分资金的最主要功能在于验证竞价者在竞投标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诚意及履约实力,且在竞拍成功之后能够如期奉行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并承担相应义务。
反之,抵押金则是指债务方或者合同协议方将自身充裕的资金以抵押方式予以交付至债权人或者雇佣主体手中,作为偿还债务或者违约赔偿责任之担保。
若债务得以完全清偿,抵押金将予以归还或从中扣除;若是未依照约定清偿,此时债权人便可持有该笔款项,享有优先还债的权利。
抵押金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债权方提供一种潜在风险保障,确保在违约情况下,他们能获得合理的赔偿资助。
基于以上充分分析,我们不难明白,土地公开竞拍担保金确实不能简单等同于抵押金。
这两种资金类型无论在性质特点、具体作用还是实际应用环境上均有所区分。
公开竞投担保金主要用来检查竞拍者的履约执行力,而抵押金则更侧重于为债权方提供无形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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