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股东为公司承担了债务能否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坚定指引,在保证人履行完保证责任之后,除非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约定,否则该保证人有权力从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为追偿。
这意味着,保证人将享有着与债权人相类似的对债务人的权利,但必须在维护债权人之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当某一股东为了公司而自愿承担债务时,实际上等同于如前所述的承担了保证责任。
这样一来,这名股东自然拥有向公司追偿债务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民法典中股东为公司承担了债务可以否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定的准则,当股东为其所参与设立的公司支付了所欠之债务之后,这实际上等同于该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担起担保义务,因此股东有权就此向本应负责偿还债务的公司进行追索。
其次,股东作为公司资本的提供者,公司需以其所有资产来承担公司所负之债务。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部分公司可能面临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困境,此时股东有可能选择以自身财产为公司分担债务压力。
三、民法典中股东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我们发现,股东之间所缔结的任何合同只要满足以下几点便被认为有效:首先,缔结合同时各股东必须在确认自己真实意愿后进行;其次,每名股东都应当具备独立且适当的民事行为能力;再次,合同中约定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再者,正式签署的合同格式应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契合;最后,还需满足其他法定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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