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书是否必须本人到场?
离婚协议公证书是指离婚协议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证明文件,在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公证书是否必须本人到场呢?这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
离婚协议公证书需要本人到场,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公证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进行现场调查,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公证机构通常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以便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身份、意愿等进行核实。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离婚协议公证,当事人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到场,或者当事人身在国外无法回国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离婚协议公证,但需要提供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公证并不是离婚的必要程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即使不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只要双方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是有效的。
相关法条: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小编总结:离婚协议公证书是否必须本人到场,一般来说是需要本人到场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离婚协议公证并不是离婚的必要程序,只要双方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是有效的,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办理离婚协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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