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必须两人到场?搞清流程少走弯路!
离婚后,不少夫妻会通过公证来确保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很多朋友都有疑问:离婚协议公证必须双方都到场吗?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却隐藏着不少“坑”,稍不注意可能影响后续权益!
一、离婚协议公证的核心规则
根据《公证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协议公证原则上需要双方亲自到场,因为公证的核心目的是确认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双方自愿履行的意愿,如果一方缺席,公证处无法直接核实当事人身份和真实意思表示,可能导致公证失败。
但现实中存在特殊情况,例如一方因疾病、异地或国外定居无法到场。可通过“委托公证”或“远程视频公证”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他人代办必须提前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且委托事项需明确包含离婚协议公证的内容。
二、高效完成公证的3个解决方案
1、双方共同到场:最稳妥的方式,携带身份证、离婚证、协议书原件,直接到户籍地或财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
2、委托他人代办:无法到场的一方需先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书》,明确授权代理人处理协议公证事项,并注明委托期限。
3、远程视频公证:部分公证处支持线上视频核验身份,尤其适合异地或海外人员,但需提前与公证处确认技术条件和流程。
三、相关法律条文参考
《公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除外。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的除外。
离婚协议公证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原则上必须双方到场,但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委托或远程方式灵活处理,关键点在于:提前与公证处沟通需求,备齐材料,确保流程合规,如果一方“玩失踪”或拒绝配合,建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重新起诉变更协议内容,避免权益受损。
划重点:公证不是离婚协议的生效要件,但经过公证的协议可直接作为法院执行依据!如果涉及房产过户、财产分割等复杂情况,强烈建议公证“加码”,降低后续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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