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债务谁承担
一、中债务谁承担
夫妇协商,对于共同负债,可选择共同承担或单独由一方承担;
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配仅对夫妇二人有约束力,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有权将二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履行债务偿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协议中债权怎么追加
实际上,在执行已经离婚的的法律事务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操作必不可少;即使在处理夫妻关系尚未解除的债务诉讼案件时,也需要适时地实施追加操作。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针对那些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却将其中的某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这种情况颇为普遍。
当面临着需要执行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时,如果涉及到一般的动产,那么执行起来相对简单,只需直接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便可。
在执行诸如不动产、具有产权证明的动产、公民个人储蓄、股票交易账户等财产时,就会遇到必须追加被执行主体的难题。
在执行查封、冻结、扣划这些财产,以及后续的变价和产权过户环节,都需要确保协助执行依据上的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
若产权登记人或储蓄记名人并非执行依据中的被执行人,则必须通过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以消除执行过程中的障碍。
追加执行还能有助于明确夫妻债务的性质。
夫妻债务通常分为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两种类型,在执行追加之前,许多债务的性质往往模糊不清,直接执行,可能会侵犯到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这就需要设立一个允许当事人进行申辩、由人民进行审查的程序。
通过追加程序,正好能够填补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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