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恶意为公司设定债务怎么承担责任
一、股东恶意为公司设定债务怎么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就拿出自己的那份钱负责,公司得靠所有家底来还债,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体现,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但你看,有些公司股东就喜欢滥用这个独立地位,故意躲债,比如拿走注册资金、转走公司财产什么的。
为了保护大家和的利益,新的公司法就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二、股东对于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股东的个人借款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各家企业的股东并不需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股东所发生的个人行为负有偿还责任。
具体而言,股东无需为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股东所背负的个人负有还款之责。
从法律层面来看,个人借贷乃属个体性债务,理当由借贷方自行负担还款责任。
然而如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将个人借贷资金用于公司的日常运营和业务发展,则在此种情形下,此笔债务应由公司负责偿还。
原因在于,此时个人借贷已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相连,故而公司应对这部分债务承担起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各家企业的股东而言,他们并无义务为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股东的个人借贷行为负有还款责任。
但是,若个人借贷资金被用于公司的日常运营和业务发展,那么公司便须对此笔债务承担起还款责任。
三、股东对外签合同有效
在股东对外签署合同时,其有效性须遵循如下条件:首先,行为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无误;再次,该行为不得违反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范,也不应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悖离。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境时,合同将被视为无效:首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对国家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其次,合同各方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导致对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侵害;再次,表面上是合法交易,实则掩盖了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此外,该行为还应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范,亦会导致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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