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约定有效吗
一、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约定有效吗
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约定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
一方面,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进行约定,包括对债务的约定。若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一方承担或者按特定比例分担等,且该约定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在夫妻双方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另一方面,这种约定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不知道夫妻之间有这样的债务约定,仍然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例如,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便夫妻内部有约定,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只有在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才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
总之,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约定在夫妻内部通常有效,但对第三人的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二、在男方孩子归谁
未婚生子的情况下,孩子归属问题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而非单纯依据户口在男方就确定孩子归男方。
(一)孩子年龄是重要考量因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存在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等不适宜孩子的情形。
(二)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比如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环境、背景等。若男方经济条件优越,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资源,且有充足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在争取抚养权上可能有优势;反之,若女方在这些方面更具优势,也可能获得抚养权。
(三)孩子的意愿。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其真实意愿在抚养权归属判定中会被充分考虑。
总之,未婚生子抚养权归属要根据具体情况,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由综合判断后作出裁决,户口在哪方并非决定性因素。
三、新几年算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在此之后,无论男女双方同居多久,都不算事实婚姻。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即达到、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存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且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其性质仅为同居,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不能按照婚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比如在上,一般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在问题上,参照婚生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因此,若要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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