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怎么买省钱
一、怎么买省钱
针对各种不同价格区间以及车龄阶段的汽车种类,我们推荐您参照如下所述的保险组合进行选购以达到最经济实惠的效果:首先,对于全新购置的汽车,可以选择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划痕险、全车盗抢险以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多个险种;
对于使用过一段时间的旧车(包括二手车),建议您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自燃损失险以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关于如何选择合适的车险购买策略,我们为您提供了以下几点参考意见:首先,如果您所在的单位能够组织集体投保,那么您将享受到更为优惠的车险价格,同时还能获得VIP级别的服务待遇。
这种VIP服务的特点在于,当发生轻微事故(额在3000元以内)时,您无需亲自前往现场进行查勘,只需通过手机或照相机拍摄相关证据,然后提交给保险进行理赔处理即可;
参与车险团购活动,您将有机会享受到20%-30%的折扣优惠,而且在第二年续保时,团购价格将会更加优惠;再次,为了确保您的车辆始终处于有效的保险保障之下,我们建议您尽早完成续保手续。
因为在车险续保之后,还有一段时间的生效期限,如果您未能及时续保,您的车辆将处于无保险保护的状态。
如果您的“脱保”时间过长,再次续保时可能会面临费率上涨的风险,而提前续保通常都会享有一定程度的优惠;最后,当您的车辆发生事故后,请务必在48小时之内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在选择车险时,我们还需要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事项:首先,请尽量避免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投保事宜;
在投保车险时,请确保您的投保额度足够高;再次,重复投保和超额投保并不一定能够带来更多的保障,反而可能会增加您的保费负担;最后,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请根据自身需求合理搭配各类险种,以达到最佳的保险保障效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
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或者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险公司是根据事故认定书理赔吗
在保险领域中,并不能单纯地依据事故认定书来判断和处理相关问题。
当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时,倘若驾驶员由于疏忽导致自身车辆遭受轻微剐蹭受损,在此情况下便无需责任认定书即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
如若涉及到更为严重的、甚至是涉及多人的事故,致使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话,那么就必须在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之后,保险公司才能够依据该责任认定结果进行定损及理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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