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能办理收养手续吗
一、双方自愿能办理收养手续吗
在双方都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若要进行孩子的送养行为,应按照以下规程操作:首先,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一方与另一方共同协商决定送养事宜,然后向县级以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公开登记,自登记日正式确定送养关系的确立。同时,如果送养关系建立的当事人希望进一步制定收养协议,他们有权利申请并签署收养协议;而如果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任何一方请求办理收养公正手续,则需依法办理相关收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民法典规定事实收养可以做公证吗
首先,我们要明白事实收养关系确实是可以进行公证操作的。其次,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为事实收养关系办理公证手续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收养条件。再次强调,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任何收养行为均需向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且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才算正式确立。即使已经完成了公证程序,收养人仍然需要向有关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以获取合法权利。
三、双方同意收养孩子可以给营养金吗
1、若当事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办理收养手续,且收养人出于自愿向被收养人的亲属支付一定数额的营养费,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违法犯罪,无需承担任何相应的法律责任。
2、收养人收养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必须是由双方都具有意愿达成共识才可进行。倘若收养对象为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养人还需征求到他/她的明确同意方可实行。
3、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无法独立行使完全民事行为时,他们对该未成年子女并无实际。在此情况下,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不得将其送养,除非其父母对该未成年人存在严重危害的可能性。
4、对于那些负责照顾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来说,他们首先要经过有义务的人共同协商批准方能进行,若是有抚养义务的人持反对意见或是监护人不再愿意继续担当监护重任,应按照规定程序妥善调整监护人的角色。
5、当继父或继母得到继子女亲生父母的授权后,便有权收养继子女,而且此种行为并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以及被收养人未满十四岁以及仅允许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限制。
6、按照本法规定,收养行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正式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正式成立。针对那些寻找不到亲身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问题,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在登记之前应先进行公告。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那么他们可以自行签订;如有一方或多方关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也应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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