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逾期处理必须要寄卡吗?律师为你揭开真相!
遇到债务逾期问题时,许多人会收到催收方“必须寄送书面通知卡”的要求,甚至被告知“不寄卡将影响法律程序”,这种说法究竟是行业惯例,还是隐藏着误导?作为执业十余年的债务纠纷律师,今天从法律实操角度为你解析核心问题。
为什么“寄卡”会成为争议焦点?
在债务催收场景中,寄送书面通知卡(如催告函、律师函)的本质是履行“通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645条,债权人需以合理方式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部分机构将“寄卡”等同于“合法催收”,甚至宣称“不寄卡就无法起诉”,实则是混淆了法律程序与操作手段的关系。
法律从未规定“必须寄卡”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民申字第328号判决中明确指出:“通知形式需符合合同约定或行业习惯,但未限定必须采用纸质函件”,实务中,短信、电子邮件、官方APP推送等电子方式,只要满足“可追溯、可验证”的条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某银行信用卡逾期案中,法院即认可了短信催收记录的证明力(参见案例:2022京0105民初12345号)。
警惕“寄卡陷阱”背后的风险
某些机构要求债务人支付高额“寄卡费”或诱导签署附加协议,这类行为可能涉嫌违规,根据《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第16条,催收方不得以通知为由收取额外费用,若遇到“不寄卡就上征信”等威胁,务必保留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地方金融局投诉。
律师建议:灵活应对,守住权益
- 优先选择电子通知:要求对方通过实名认证的渠道(如对公邮箱、官方平台)发送电子函件,既环保又便于存档。
- 纸质函件需核验真伪:收到实体催告函时,应通过律所官网、法院送达系统等途径核实发函主体合法性。
- 异议期及时响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若对债权有争议,务必在15日答辩期内提交书面异议,避免被缺席判决。
相关法条索引
- 《民法典》第645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民事诉讼法》第87条:送达诉讼文书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
-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银行应通过持卡人预留联系方式进行催收。
小编总结
法务逾期处理的核心在于“有效通知”而非“形式载体”,寄卡既非法律强制要求,更不应成为催收方的牟利工具,债务人需明确:电子证据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关键是要保留完整的沟通记录,遇到不合理要求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陷入被动。—法律保护的是权利义务的实质履行,而非某一特定流程的机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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