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警判责有异议怎么办
一、对交警判责有异议怎么办
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得以送达到相关当事人后,若其对于所涉及的认定进行质疑或者不认可时,则可依据法律规定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复查申请,以便向负责进行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的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此项复查申请。
当然,这并非唯一选择,另一种途径是可以直接将审查申请提交至上一级主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期实现更广泛的监督与审查。
在提出复查申请的同时,必须同时明确清晰地表达出自己的复核诉求,阐述清楚理由,以及佐证这些观点的相关证据资料。
倘若当事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应的复查申请,那么将会被视为自动放弃此项权利,不予受理;并且将会及时、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本次申诉失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我全责对方修车前未经我确认怎么处理
依据现行的相关规定,对于机动车辆所产生的导致人身损害和财务损失的情况,应当首先由对应的保险在其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处理;若仍存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则应依照以下具体规定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起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均存在过失行为,那么就需要按照各自过失行为的严重程度,按比例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均无任何过失行为,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起所有的赔偿责任;但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为过错方,则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在机动车一方并无任何过失行为的情况下,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总损失的百分之十。
此外,若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为故意碰撞机动车所致,则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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