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一般判给谁
一、离婚后子女一般判给谁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龄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其他因素
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也会被考虑。例如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环境、是否有时间陪伴照顾子女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以判断哪一方能为子女提供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环境。
二、离婚后子女如何判决
离婚后子女的判决遵循以下原则: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
一般情况下,哺乳期内(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
1.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上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八周岁以上的子女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主要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三、离婚后子女怎么判决
离婚后子女的判决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年龄因素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会考虑子女自己的想法。
(二)其他因素
除了年龄,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如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背景等,以判断哪一方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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