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的婚姻和离婚区别
一、撤销的婚姻和离婚区别
撤销的婚姻和离婚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性质不同
1.撤销的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受胁迫而这种情况,这种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应存在。
2.离婚是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在离婚前夫妻关系是合法存在的,双方依法享有夫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程序不同
1.可撤销婚姻的撤销需通过诉讼程序,由受胁迫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向提出撤销请求。法院会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
2.离婚有和诉讼离婚两种程序。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则是一方或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三)请求权行使的时间限制不同
1.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有时间限制,比如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离婚没有这种特殊的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法定,当事人可随时提出离婚请求。
二、超过多久算无性婚姻
目前并没有法律对无性婚姻明确规定超过多久就算无性婚姻。
从婚姻的本质来看,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婚姻生活的一部分,但它不是婚姻的唯一内容。在实际情况中,导致性生活缺失的原因众多,例如夫妻一方的健康问题(包括生理和心理疾病)、工作压力、感情矛盾等。
如果一方以无性婚姻为由提出离婚,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首先会审查双方婚姻关系的整体状况,包括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夫妻关系的因素等。其次,会考虑无性婚姻状态持续的原因,是客观的、暂时的,还是主观的、长期不可调和的。最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支持离婚请求。总之,无性婚姻更多是一种社会现象概念,而非有明确法律界定时长的概念。
三、婚姻离婚在哪
在常州办理,有以下不同情况及办理地点:
(一)协议离婚
1.如果双方就离婚、、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需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常州市内各辖区都设有婚姻登记处,例如、等都有自己对应的婚姻登记部门,夫妻双方可前往其中一方的婚姻登记处办理。
2.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需要携带、簿、、等相关材料。
(二)诉讼离婚
1.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常州市提起诉讼离婚,就要到常州市对应的基层人民法院,例如被告户籍在新北且常住新北,那新北的基层法院就有管辖权。起诉时需提交、证据等相关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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