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没有判决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可以启动代位追偿吗
一、没有判决责任划分,可以启动代位追偿吗
在尚未发布交通事故的责任确认文书之前,保险公司并不具备代位追偿的权限。
对于所谓“代位追偿”的理解,即假设在实际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判定对方向过错方负有全责,
由于对方仅购得基础性的保障,且其自身经济状态差劲,无法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
在此情况下,受害方可向自行投保之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请求将应得赔付款项先行支付给自身,其后再由保险公司依法向对方追索赔偿款项。
依法提出代位追偿请求需满足三个条件,包括:对方明确表示拒不或无法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对方明知自身责任却故意拖延导致损失扩大;对方无故拒绝对责任主题的认定书签署。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撤案还能开事故认定书吗
当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之时,警方接到报案后有义务出具相应的责任认定书。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勘查开始之时起算,满十个自然日后,即需制作出书面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于可能涉及到的案件,在成功追查到车辆及其驾驶员之后的第十个自然日,也需要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撰写工作。
原则上来说,必须要由警方给出明确的责任认定结果,但如果在经过全面且深入的调查研究后发现事故基本事实严峻复杂,成因方面亦无法做出清晰判断的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得依据实际情况,开具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文件。
此类证明文件中应详细记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以及当事人等关键信息,同时还需向各类当事人分发该证明,并告知他们有关申请复核、调解以及提起的合法权益以及各项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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