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
一、如何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
形成特定事项的必要条件包括
(1)在交通事故中,事故的肇事者必定其中之一是使用了车辆作为工具(此处所述的车辆既涵盖了机动车类别又包含了非机动车种类);对于另一方受害者的身份并没有明确规定。
他们可能来自社会各界,如与交通运输活动直接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搭载乘客或者只是行人等等;甚至,他们非以交通为直接目的,但是他们所参与的活动或行动具有紧密的交通关联性的人群。
(2)碰撞事件必须发生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所定义的“道路”范围之内。
具体来说,这包括了所有的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然位于某个单位的管理范围内,但仍然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自由通行的区域,比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性质的场所。
除此以外的任何地方发生的车辆碰撞事件,都不能被称为交通事故。
当交警部门接收到事故当事人的报告之后,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进行事故认定,并制作相应的书。
同时,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应参考交通事故相关及解释所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赔偿。
(3)如果该事故确实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必须要有一方的车辆处在行驶状态之中,否则就不能被视为交通事故。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并且至少有一方在驾驶车辆或者行走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就无法构成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之责任分配,应依照当事人在事故中所实施之行为及其过失的严重性,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判定。
若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引发事故,则该当事人将承担全部责任;如有多于两家或以上的当事人存在过错,则各责任人将依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若各方当事人皆无过错,则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若有一方当事人故意为之,则另一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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