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三个要件包括什么
一、违约责任的三个要件包括什么
根据违约责任法律制度的要求,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第一,存在实质性意义上的违约行为;
第二,遭受了实际性的损失或者损害;
第三,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
第四,在没有法定或约定豁免理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要素被划分为两个方面来进行阐述,称之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在此,我们将重点探讨违约责任中的积极要件,具体表现为违约行为本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条件包括什么
若要界定一个不负有合约的行为(譬如背弃承诺),首要前提是存在该项事实。具体来说,这个事实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关于支付价款或报酬方面,一方未能依约行事;
(2)在支付价款或报酬方面,一方出现了延迟支付的情况;
(3)在履行非金钱债务方面,一方未能按照原订约定执行;
(4)在商品品质方面,未能达到预期标准等等。
从不履行经济契约的事实上看,其产生原因须源于一方或两方的失误或过错。具体到过错类型上,可以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两个类别:
首先,故意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知道自己的某个行为将对合约履行带来负面影响,但仍然对这种行为听之任之(例如,收到货物后,无理拒绝支付货款等);其次,过失违约则是指一方当事人本应预见到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会对合约履行产生不利影响,然而因为疏忽大意并未察觉到;或者虽然已经预料到了,但是由于过于自信认为这种后果能够避免,因此并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最终导致了后果的发生,从而造成了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合约义务的现实。
三、违约责任五种承担方式是什么
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有五个方面,即:
1.持续履行,这是违约方应依据对方当事人的明确要求和请求,需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2.补偿性治疗措施,是指用来矫正合同中的不当履行情况,确保履行缺陷得到完整修复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其中涉及到修理、替换、重新制作、退货、降低货物价格或劳务酬金、调整服务费用以及赔偿损失等多种手段;
3.损害赔偿,这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其违约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时,违约方需要向受害方作出的经济赔偿;
4.支付违约金,这是指在制定合同时就已经达成共识并在合同中注明的,如果合同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当,则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额的金钱以示惩罚;
5.定金,这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确保合同义务能够充分履行,会约定由一方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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