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公证后离婚,财产分割真的能一锤定音吗?
婚姻中的财产公证本是为了避免纠纷,但现实中,婚内财产公证后离婚的判决结果却未必如当事人预期,许多夫妻认为,只要提前公证了财产归属,离婚时就能“按协议执行”,但实际操作中,法院的判决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出现变数。
一、婚内财产公证的效力与争议点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公证后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公证协议并非“免死金牌”,若存在以下情况,法院可能调整财产分配:
1、协议显失公平:例如一方在签订时处于弱势(如患病、被胁迫),或协议内容严重损害一方基本生活保障;
2、未明确财产范围:若公证时遗漏了部分财产(如婚后增值的房产、股票收益),可能引发争议;
3、涉及第三人权益:如协议中处置了本属于子女或债权人的财产,法院可认定部分条款无效。
案例参考:2022年某地法院曾判决一起案件,夫妻公证约定“所有房产归男方”,但因女方离婚后无房居住且收入较低,法院最终判令男方补偿女方30%的房屋折价款。
二、离婚时如何保障公证协议的有效性?
1、补充“兜底条款”:在公证协议中明确“未约定的财产按法律规定处理”,避免因财产遗漏产生纠纷;
2、定期更新公证内容:婚后新增的大额资产(如投资、继承所得)建议及时补充公证;
3、保留证据链:公证时需提供财产来源证明(如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并确保双方签字过程有录像或见证人。
相关法条支撑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可采用书面形式,经公证的协议可直接作为分割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受损方可申请撤销;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
婚内财产公证的核心价值在于“预防风险”而非“绝对控制”,公证协议能大幅降低离婚时的举证难度,但法院仍会综合考量公平原则、子女利益及双方实际贡献作出判决,建议夫妻在公证时兼顾情感与理性,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条款周密合法,毕竟,婚姻是情感的契约,而公证只是为这份契约加一道“保险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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