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公平,公证处会公证吗?律师,这3种情况要警惕!
"离婚协议明明不公平,为什么公证处还给盖章?"最近接到不少类似咨询,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公证处盖章等于协议合法有效,但实际上,公证处仅对协议形式真实性负责,并不对协议内容公平性进行实质审查,当您发现协议存在明显利益失衡时,千万别以为公证后就不能维权!
▶ 公证处到底在公证什么?
公证处的工作核心是验证协议签署过程的真实性,包括核对当事人身份、确认签署自愿性、审查基础法律要件,根据《公证法》第28条规定,公证员仅需确认"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并不包含对财产分割、抚养权约定等条款合理性的判断,比如男方将90%财产归己、仅给女方10%的协议,只要双方签字真实,公证处仍可能出具公证书。
但注意!存在这3种情况公证处会拒绝公证:
1、协议内容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约定免除抚养费)
2、条款表述模糊导致无法执行(如"部分财产归女方"未列明清单)
3、有明显胁迫欺诈证据(如现场存在暴力威胁)
▶ 发现协议不公怎么办?(维权指南)
1️⃣协商修改:在公证前发现条款不合理,可要求重新拟定协议,建议通过律师介入谈判,争取在《民法典》第1076条框架下达成新约定。
2️⃣法律撤销:已公证的协议仍可向法院起诉撤销,根据《民法典》第148-151条,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情形,可在1年内主张撤销。
3️⃣财产重新分割:离婚后发现有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可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在3年内要求重新分割。
📖 重点法条指引
- 《公证法》第28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 《民法典》第148条:欺诈签订的协议可撤销
- 《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反悔期限为1年
💡 小编锐评
公证≠合法有效!公证处只是"见证人",不是"裁判员",遇到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要立即咨询专业婚姻律师,通过补充协议、司法确认或诉讼等方式补救。离婚协议公证后仍可撤销,但必须满足法定条件且及时行动,与其事后追悔,不如在公证前就让律师把关,把不公平条款扼杀在摇篮里!
离婚协议不公平,公证处会公证吗?律师,这3种情况要警惕!,本文为合飞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