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要带什么?这些材料缺一不可!
“协议离婚到底要带哪些材料?少带一样是不是就白跑了?”作为处理过数百起婚姻案件的律师,今天我就用“手把手避坑指南”的方式,把民政局窗口审核材料的底层逻辑讲透。
一、离婚材料清单(附避坑说明)
根据《民法典》离婚登记流程,双方需同时到场并携带以下4类核心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避坑重点*:户口本婚姻状态须更新为“已婚”,若显示“未婚”需提前到户籍科更正,集体户口需提供首页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结婚证(两本原件)
*特殊情形*:若遗失一本,可凭现存证件办理;两本均遗失需先补办结婚登记档案。
3、离婚协议书(3份)
*致命细节*:必须明确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权三要素,协议末页需注明“本协议自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4、单人2寸证件照(各2张)
*冷知识*:照片需半年内拍摄,红底或蓝底均可,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二、90%人踩过的3大雷区
1、“冷静期后材料过期”
曾有当事人因户口本过期被退回,注意证件有效期需覆盖整个离婚周期(申请+冷静期+发证)。
2、“协议签字时间错误”
务必在民政局工作人员面前签署,提前签字的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3、“隐瞒财产遭秋后算账”
某案例中男方隐匿股票账户,离婚后被前妻起诉追偿,最终承担20%违约金。
律师特别提醒
- 建议提前到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公证,防止对方反悔
- 涉及房产过户的,务必在协议中注明具体产权证号
- 抚养费建议约定动态调整机制,例如按年收入5%比例递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登记看似简单,实则暗藏13个审查要点,特别是离婚协议中的“三金条款”(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设计,直接关系后续执行效力,建议提前3天通过12348法网预约登记时段,避免因材料不全反复奔波,婚姻走到尽头时,用法律武器守住最后体面,才是对彼此最好的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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