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否要给本人
一、劳动合同是否要给本人
劳动合同应当给本人。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表明,从法律层面,劳动者有权利持有属于自己的那份劳动合同。
其二,持有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意义重大。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诸多重要事项。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便于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合同条款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若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合同书是否要盖骑缝章
劳动合同书并非必须盖骑缝章。
从法律效力角度看,劳动合同的生效关键在于合同内容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违规情形。只要合同双方在合同末尾签字或盖章,对合同条款达成共识并确认,该劳动合同即依法成立并生效。
骑缝章的作用主要是防止合同在装订或保存过程中被替换、篡改,增强合同的完整性和防伪性。在一些涉及金额较大、风险较高或者对合同文本完整性要求严格的交易中,可能会使用骑缝章。但对于普通的劳动合同而言,实践中一般较少强调必须加盖骑缝章。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为进一步保障合同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而选择加盖骑缝章,这也是可以的。但不能因未盖骑缝章就否定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劳动合同是否要劳动局备案
劳动合同并非必须要到劳动局备案。
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其生效不以备案为前提条件。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备案可能有一定作用。比如,部分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合同备案,以便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通过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更全面地掌握劳动力市场的相关信息,在发生等情况时,备案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作为一种证据参考。
但总体而言,备案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程序,不备案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应关注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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