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这些细节不注意可能耽误事!
“和伴侣协商好了离婚,但去民政局总被要求补材料,到底要带什么?”离婚登记的材料看似简单,但细节疏漏可能导致白跑一趟,今天就从法律实务角度,帮大家理清流程,避开那些“坑”。
一、协议离婚必备的5项核心材料
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协议离婚需双方亲自到场,并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意!临时身份证或过期的证件无效,复印件需正反面清晰。
2、户口簿原件:若户口簿上的婚姻状态未更新为“已婚”,需提前到派出所更正,否则可能被要求补证明。
3、结婚证原件:若遗失一本,需先补办;两本均丢失的,需到档案部门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这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协议需明确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分割等事项,且必须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很多夫妻因协议中“财产约定不明确”或“格式错误”被退回。
5、单人2寸近期免冠照片(每人2张):底色一般为红色,具体以当地民政局要求为准。
**二、特殊情况需补充的材料
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护照、通行证及经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军人离婚:须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
一方无法到场:如因疾病等特殊情况,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医疗证明。
三、律师建议:3个关键细节别忽视
1、提前核对材料有效期:身份证、户口簿信息必须一致,尤其是户籍地址变更的情况。
2、离婚协议书务必严谨:建议咨询律师起草,避免出现“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等模糊表述,日后易引发纠纷。
3、冷静期后别超时:自冷静期届满30日内,若未共同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
**相关法条参考
《民法典》第1076条: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订立书面协议,并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民法典》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并已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的,应准予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办理离婚登记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离婚登记看似是“走流程”,但材料齐全、协议规范才是顺利离婚的关键,尤其要注意户口簿信息更新、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等细节,如果双方财产复杂或存在争议,建议提前委托律师介入,既能保障权益,也能避免反复奔波。
婚姻结束并非失败,而是新生活的开始,理性处理,妥善告别,或许是对彼此最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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