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怎么理解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怎么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适用前提。此条款针对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二)排除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工资待遇、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等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补偿要求。除上述排除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通常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总与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什么
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劳动合同关系方面存在特定情形。
一方面,分公司若依法取得或者登记证书,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招录的劳动者承担相应的律责任,比如支付工资、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
另一方面,若分公司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那么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此时,分公司招用的劳动者,应由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劳动法律责任。因为总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对分公司的行为负有管理和责任承担的义务。
总之,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劳动合同关系中,要根据分公司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来确定用人单位主体,以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安全管理办法可以解出劳动合同不
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安全管理办法,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看违反行为的严重程度。若员工的违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例如多次违反安全管理办法且经多次提醒仍不改正,或者因违反行为导致重大、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公示情况。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制定的,内容合法、合理,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或告知。若规章制度存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或者员工并不知晓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不被法律支持。
综上,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员工违反安全管理办法就一定能解除劳动合同,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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