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员工劳动合同
一、非全日制员工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员工劳动合同有其自身特点。
其一,合同形式较为灵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像全日制用工那样必须采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
其二,工作时间有明确限定。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其三,薪酬支付周期短。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以保障非全日制员工能及时获得劳动报酬。
其四,劳动关系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本身工作时间短、工作形式灵活,约定试用期缺乏实际意义且不利于员工权益保护。在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也是基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所作出的规定。
二、一个劳动合同上盖几个章
一般情况下,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通常需要盖两个章,即用人单位的公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以及劳动者本人的签字或盖章(一般为签字)。以下具体说明:
- 用人单位盖章: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盖章,是表明其作为一方主体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承诺,确认其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公章是单位对外行使权力、承担责任的重要标识,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专用章则是专门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印章,同样能代表用人单位的意志。二者盖具其一即可。
- 劳动者签字或盖章:劳动者通过签字或盖章,同样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确认,表示愿意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并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实践中,劳动者一般采用签字的方式,因为签字更能体现其真实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特殊情况下,可能还会涉及其他印章,比如涉及等多方主体的,可能会有派遣单位的印章等,但从常规的劳动合同双方关系看,主要是上述两个章或签字。
三、现在劳动合同能办假的不
劳动合同不能办假的,这种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和不良后果。
从法律层面看,伪造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伪造的劳动合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另一方面,从法律责任角度而言,若用人单位伪造劳动合同,在案件中,这种虚假证据可能导致其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对于劳动者而言,伪造劳动合同可能会涉及到欺诈等问题,一旦被发现,不仅无法依据该合同主张合法权益,还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在一些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重要文书包括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会依据相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应尝试伪造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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