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哪个效力更大?离婚必看!
很多夫妻在协议离婚时,都会纠结一个问题:公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到底哪个法律效力更大?有人认为公证处盖章的文件更权威,也有人觉得双方签字认可的离婚协议书就能生效,这两份文件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完全不同。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自愿签署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的书面协议,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内容合法且双方签字确认,离婚协议书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文件,例如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进行公证,能增强其证据效力,但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离婚协议书是协议本身,公证书是对协议内容的“强化认证”。
解决方案:
1、涉及财产分割时,建议公证:若离婚协议中包含房产、股权等大额资产分配,公证能避免一方反悔或后续纠纷。
2、子女抚养权变更无需公证:只要离婚协议书经民政部门备案,抚养权约定可直接执行。
3、债务纠纷需结合公证:若存在共同债务,公证能明确责任划分,降低举证难度。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小编总结:
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源于双方合意和法定备案程序,而公证书的作用在于“加固”协议的真实性。离婚协议书是“地基”,公证书是“保险栓”,如果涉及复杂财产或担心对方违约,公证能为离婚协议“上双保险”;若事项简单且双方信任度高,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已足够。核心原则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需要公证,避免多花冤枉钱!
重点提示: 离婚后若财产分割未公证,一方反悔起诉时,法院仍以离婚协议书为准,但公证能大幅降低举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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