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放弃房产如何办理公证?专业律师教你避坑指南
离婚后,房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如果夫妻协商一致,一方自愿放弃房产归属权,如何确保这一决定具备法律效力?“公证”是避免后续纠纷的核心手段,但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很多人并不清楚。
**为什么必须公证“放弃房产”协议?
离婚时,即使双方签署了房产分割协议,若未经过公证,可能存在法律漏洞,一方事后反悔,或因协议条款模糊导致产权归属争议,公证的作用在于固定双方真实意愿,明确房产归属,防止未来因产权不明引发的诉讼,尤其当房产涉及贷款、共有产权或存在其他权利人(如子女)时,公证能强化协议的法律效力,避免“口头承诺”失效的风险。
**解决方案:4步完成公证避坑操作
1、协商一致并拟定书面协议
双方需明确约定“放弃房产”的具体内容,包括房产地址、产权比例、补偿条件(如有)等,必须书面化,协议中需注明“自愿放弃,无胁迫或隐瞒”。
2、准备公证材料
需携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房产证、身份证明、房产分割协议原件,若房产有贷款,还需提供银行同意变更还款人的书面文件。
3、到户籍地或房产所在地公证处申请
公证员会核实双方身份及协议内容,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违法条款,若放弃房产方因重大误解签署协议,公证处可能拒绝受理。
4、签署公证书并留存证据
公证完成后,双方会获得加盖公章的《公证书》。务必保存原件,并在房产过户时提交给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产权变更的依据。
**相关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公证后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申请房产过户时,需提交产权来源证明,经公证的协议可直接作为权属变更依据。
离婚后放弃房产的公证,核心在于“固定证据”和“防反悔”,实际操作中,需注意三点:
1、协议条款必须具体,例如明确房产过户时间、税费承担方;
2、公证前确认房产无其他权利限制,如抵押、查封;
3、及时办理过户,避免公证书因长期未执行产生争议。
法律小贴士:若对方以“补偿款未支付”为由拒绝配合公证,可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或通过公证提存补偿金,确保双方权益平衡,离婚财产分割无小事,一步公证省去十年纠纷,及时行动才是对未来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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