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后悔了怎么办?还能重新分割吗?
"明明已经签了离婚协议,现在越想越觉得财产分亏了,这种情况还有办法补救吗?"最近收到不少当事人咨询类似问题。协议离婚看似简单高效,但财产分割方案一旦签字生效,反悔的难度远超常人想象,很多夫妻在情绪冲动下草率签订协议,事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自己误判资产价值,甚至存在重大误解,这时候该怎么办?
核心问题在于,《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回转余地,实践中存在三种补救路径:一是双方协商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二是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情形;三是发现对方隐藏、转移财产后起诉追偿。
解决方案一:抓住"黄金协商期",若离婚未满一年,且双方关系未彻底恶化,可尝试协商重新分配,建议委托律师起草《财产分割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原条款并公证。解决方案二:收集证据起诉撤销,若存在对方伪造债务、虚报收入、胁迫签字等情况,需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交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主张撤销原协议。解决方案三:追索隐匿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起诉要求重新分割,且过错方可能少分或不分财产。
重点法条指引:
1、《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分割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民法典》第152条: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可行使撤销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
小编特别提醒:协议离婚绝不是"一签了之"的终点,尤其是涉及房产、股权、大额理财等复杂财产时,建议做到三点:①签订前委托律师做财产尽职调查;②重要资产必须列明市场估值依据;③协议中增设"违约条款",约定隐瞒财产的法律后果。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发现权益受损务必在法定时限内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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