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没共同财产的房子到底归谁?
当夫妻感情破裂选择离婚时,财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焦点,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明确“无共同财产”,但实际存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这种情况下房子到底归谁所有?许多当事人误以为“无共同财产”等于放弃所有财产主张,房产归属的关键在于其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协议中简单的文字表述。
**核心问题: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以下情况可能例外:
1、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并明确赠与子女,视为个人财产;
3、双方书面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需公证或律师见证)。
若离婚协议仅写“无共同财产”,但未明确房产归属,另一方仍可能主张分割,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有权要求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收益。
**解决方案:协议需明确房产归属细节
为避免离婚后因房产引发纠纷,建议:
1、在离婚协议中逐项列明财产,即使“无共同财产”,也应补充说明“双方确认各自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
2、保留购房合同、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房产资金来源;
3、涉及复杂权属问题时,提前公证或委托律师起草协议,确保条款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
2、《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3、《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约定优先于法定。
“无共同财产”≠“放弃所有财产权利”,离婚协议必须具体、明确,若房产涉及混合出资(如婚前首付+婚后还贷),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仍可能主张权益,建议通过专业法律文书固定双方真实意思,避免未来“秋后算账”,婚姻走到尽头时,理性处理财产问题,既是对过往的尊重,也是对未来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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