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伤情鉴定需要做骨密度检查吗?律师解读鉴定关键点
"我骨折了要做伤情鉴定,医生为什么让我查骨密度?这和赔偿有关系吗?"
最近接到多起咨询,当事人对骨折后是否需要做骨密度检查存在疑问,作为专注人身损害案件的律师,今天从医学和法律交叉视角,带您看清鉴定背后的"隐藏规则"。
一、骨密度检查的"双刃剑"属性
骨密度检测(BMD)本是用于诊断骨质疏松的医学手段,但在人身损害案件中,这份报告可能成为影响赔偿金额的关键证据。
例如72岁的张阿姨被电动车撞倒致腰椎骨折,肇事方坚称"老人骨头本来就脆",鉴定机构要求其补充骨密度检查后,发现其T值仅为-2.6(已达骨质疏松标准),最终法院认定本次外伤需承担70%责任,其余30%归因于自身骨密度异常。
二、法律鉴定的核心逻辑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损伤与后果的因果关系判定才是核心,骨密度检查主要服务于两类情况:
1、排除既往病史干扰:证明骨折主要系外伤导致,而非自身骨病
2、量化参与度比例:当存在骨质疏松时,需划分外伤与基础疾病的致伤作用比例
特别提示:并非所有骨折鉴定都需要骨密度检查,青壮年无骨病史者,通常无需此项检测,但55岁以上人群、长期服用激素者,建议主动申请。
三、医学与法律的"跨界对话"
某建筑工人高空坠落致股骨颈骨折的典型案例中,用人单位以"工人本就缺钙"为由拒赔,通过骨密度检测发现其骨量正常,法院最终支持全额赔偿,这印证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鉴定人应当运用科学技术对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
律师建议(重点收藏)
1、保存完整病历:包括初诊X光片、复查CT及骨密度报告
2、把握申请时机:伤后2-4周是骨密度检测最佳窗口期
3、警惕"过度检查"陷阱:非必要项目可向鉴定机构书面质询
4、异议救济途径:对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依《民事诉讼法》第79条申请重新鉴定
相关法律依据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1.5条:"伤病关系分析中,需判定损伤与疾病在后果中的因果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当事人对鉴定程序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骨折伤情鉴定中,骨密度检查并非必选项,而是选配项,其核心价值在于科学划分损伤参与度,避免"全赔"或"不赔"的极端结果,建议当事人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针对个案特点制定证据收集策略,毕竟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份0.1克/平方厘米的数值差异,可能意味着数万元的赔偿金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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