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做伤残鉴定有什么风险?这3大隐患可能影响赔偿结果!
“明明已经做了伤残鉴定,为什么还要重做?”不少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工伤纠纷中都会遇到“重新鉴定”的要求,有人希望通过二次鉴定争取更高赔偿,也有人担心推翻原结果反而“吃亏”。重做伤残鉴定究竟藏着哪些风险?今天就从法律实务角度为您揭开背后的隐患。
一、鉴定结果可能“不升反降”,赔偿金额直接缩水
伤残鉴定结论直接决定赔偿数额,但重做鉴定绝非“保赢”选择。2023年杭州某交通事故案中,王某首次鉴定为九级伤残,对方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后,结论调整为十级伤残,赔偿金直接减少12万元。
这种风险源于两个现实:
1、伤情恢复存在时间差:首次鉴定通常在伤情稳定期进行,若间隔数月再重新鉴定,部分身体机能可能已恢复。
2、鉴定标准执行差异:不同鉴定机构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理解可能存在细微偏差,尤其是关节活动度、神经损伤等主观性较强的项目。
二、时间成本+经济压力双重考验
重新鉴定需经历申请—摇号选机构—补充检查—等待结论全流程,耗时普遍超过45天,曾有当事人因急于解决纠纷接受调解,却因鉴定周期过长错过最佳谈判时机,更需注意的是,若二次鉴定结论与首次一致,数万元的鉴定费、律师费等开支可能需自行承担。
**三、诉讼程序风险升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启动重新鉴定,实务中,法官更倾向于采信资质更权威、程序更规范的鉴定机构报告,若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二次鉴定存在程序瑕疵(如未通知对方到场、检材来源存疑),可能被直接驳回,甚至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整体判断。
**【律师建议参考】
1、首次鉴定务必“做足准备”:保存完整的病历资料、影像片,在伤情完全稳定后(通常治疗终结3-6个月)再申请鉴定。
2、优先选择法院名录内的鉴定机构,提前查阅其过往判例采纳率。
3、对重新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通过质询鉴定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方式维权。
**【相关法条】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1条: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治疗终结或临床效果稳定后进行。
- 《民事诉讼法》第81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提出证据的,人民法院可准许重新鉴定。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2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进行。
重做伤残鉴定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成为翻盘的关键证据,也可能成为压垮诉求的最后一根稻草,建议当事人在决定前务必权衡三点:原鉴定是否存在明显程序违法?自身伤情是否可能出现变化?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撑异议主张? 专业律师的介入不仅能帮助预判风险,更能通过证据固定、质证技巧最大限度维护权益。
法律博弈从来不是“赌概率”,而是靠证据、策略与专业判断的精准配合。(关键词密度: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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