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达成协议属于无效的五种约定具体是什么
一、离婚达成协议属于无效的五种约定具体是什么
离婚协议中以下五种约定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一)约定一方或双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限制再婚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无效。
(二)约定再婚后不得生育子女。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离婚协议中不能对他人的生育权进行不合理限制,此类约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继承权是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离婚协议随意剥夺或限制,这样的约定违背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四)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仅约定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该约定难以实际履行而无效。
(五)约定免除一方抚养子女的义务。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这种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一方有婚姻过错离婚时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吗
一方有婚姻过错,离婚时签订的补偿协议通常是有效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从法律角度看,首先,协议签订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双方在平等、自愿、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达成补偿协议。若一方是在受胁迫、欺诈状态下签订,比如一方以暴力威胁另一方签订不合理的高额补偿协议,该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
其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例如,补偿内容不能涉及违法的约定,也不能违背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
再者,补偿协议需符合公平合理原则。补偿数额应与婚姻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等相适应,不能显失公平。
只要离婚时签订的补偿协议符合上述条件,能够体现双方真实意愿,不违法违规且公平合理,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过错方有权依据协议要求过错方履行补偿义务。
三、离婚协议有无效条款,是不是全部无效
离婚协议中存在无效条款,并不意味着整个协议全部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一方面,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其他有效条款依然可以继续发挥效力。离婚协议通常包含多个方面的内容,如、、债务承担等。如果其中某一具体条款,比如关于财产分割的某一项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被认定无效,那么仅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其他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是有效的。
另一方面,在审理时会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对于有效的条款,会依法予以确认和支持;对于无效条款,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或重新认定。例如,在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时,法院可能会按照法定的财产分割原则重新进行分配。
总之,离婚协议有无效条款时,一般是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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