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离婚手续的办理
1.双方当事人前往大陆配偶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涉台婚姻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大陆配偶向派出所办理登记
2.取得办理离婚书
3.将离婚公证书向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
4.向台湾配偶户籍所在地乡镇区市户政事务所登记离婚
台湾配偶携带资料
1.身分证
2.台胞证
3.
4.个人二吋半身照片8张(含公证书用)
大陆配偶携带资料
1.身分证
2.本(需已经登载为已婚)
3.证
4.个人二吋半身照片2张
及协议离婚书一式三份
大陆调解离婚
1.向大陆配偶所在地县(市)诉请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携带数据略同协议离婚)
3.将调解书与调解生效书或送达回证公证携带回台
4.将上述文件办理文书验证
5.向台湾配偶户籍所在地乡镇区市户政事务所登记离婚
*本人亲至大陆办理,约1个月台湾可完成
大陆判决离婚
1.向大陆配偶所在地县(市)法院离婚判决
2.经大陆公证与文书验证
3.台湾法院认可大陆离婚判决
4.向台湾配偶户籍所在地乡镇区市户政事务所登记离婚
*大陆判决对于女性有一些保护条款,请注意
*如大陆配偶径行提起离婚诉讼,请详阅大陆的起诉书内容,且要注意大陆法院有时并不寄送生效证明书,要另外前往领取,大陆法院文件需经公证并经海基会文书验证在台湾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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