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分配
军人离婚关于的分配
根据的规定,离婚夫妻房产分割,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分割。双方没有协议的,则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并非军人经济适用房都属于军人一方财产。
(一)军人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军人所有,离婚经济适用房不进行分割;
(二)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三)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二、军人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军人经济适用房是军队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之一。因此,在军人离婚时,很多人会认为军人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应归军人一方所有。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军人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同普通的经济适用房分割并无多大的区别。因此,确定军人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需要解决的就是归谁的问题。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婚前购买,属于军人一方个人的,在双方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离婚经济适用房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军人一方;如果军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分割的时候按照夫妻冲突的原则进行分割,即参照照顾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原则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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