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登记离婚材料有哪些
一、单方面登记材料:
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
1、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证明;
2、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
3、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档案,本人又丢失,可到办理登记时居住地的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
6、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二、与对方协商不成,单方面原告向递交的材料:
1、起诉书
2、起诉书副本
3、相关的证据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