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院案例> 正文内容

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认定为借款吗?

合飞小编8个月前 (12-09)法院案例11

如今,情侣在恋爱期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热恋期间双方并不会过于计较金钱的得失,但一旦感情生变,财产纠纷就会随之爆发……


然而情侣间的资金往来通常不会留下借条、欠条等书面凭证那么仅靠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能否认定为借款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

后确立恋爱关系

并自2020年6月开始共同居住生活


2023年1月

双方因发生矛盾而终止恋爱关系

王女士搬离张先生的住所


恋爱同居期间

张先生与王女士之间存在数笔微信转账和收发红包记录,亦有分分合合的微信聊天与拉黑删除记录。

其中


2020年7月29日、11月25日,张先生通过微信向王女士分别转账2万元、1.2万元。


现张先生主张上述两笔转账均系王女士向其借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归还3.2万元借款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诉争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


根据法律规定

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张先生对其所述借款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若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经查案涉款项的转账均发生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且张先生与王女士之间并无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


对于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否认案涉款项为借款并辩称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张先生不能提交相关债权凭证,亦不能证明曾向王女士主张偿还借款


考虑到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并长期同居的特殊情况仅凭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不足以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


情侣关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人身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互相转账或收发红包,虽然微信或支付宝等平台能够保留相关数据和凭证,但是金钱往来的法律性质以及是否应当返还等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仍然难以确定。


鉴于此,情侣在恋爱期间既要谈感情,也要捋清财务关系,保持必要的冷静。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


1.事前预防:小额借款转账要备注明确金钱性质,遇到较大金额借款时,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事后补救:注意保存证据,如果借款当时没有借条等书面凭证,要保存好双方电话、短信、网络平台的聊天记录,尤其是对方承认款项时借款或者承诺偿还借款的相关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ND



来源:宝坻天平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hefeilaws.com/hf/3011.html

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认定为借款吗?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