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是否受理离婚协议的变更
民政局是否受理离婚协议的变更
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对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确属并已对、做出了适当处理,因此,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在事后是不能撤换的。
变更离婚协议是否公证
离婚协议书一旦经过公证,那么它的真实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离婚协议书公证后,如果一方反悔,要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更改,如果另一方同意更改的,双方应当将重新签署好的离婚协议书到公证处按第一次进行公证的程序再次进行公证,才能生效。自行更改的或者重新议定的离婚协议书不能对抗已经公证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更改的,反悔的一方如果坚持要变更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更改由人民法院决定。需要注意的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只是对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公证的形式确认下来,并不具有直接的执行力。离婚协议书必须在离婚生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和簿及
2、子女的证明
3、离婚协议草稿(如当事人书写有困难,公证员可以代写)
4、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车辆,存单等
5、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离婚协议并不需要进行公证,但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并领取后才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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