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时要审查什么
一、登记时要审查什么
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
1、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证明
2、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
3、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
5、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档案,本人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且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离婚登记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男女双方在办结婚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资料。那么,在解除夫妻关系时,也要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证件进行审查。解除夫妻关系的,还需要根据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更多法律问题,合飞律师网提供专业服务。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