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离婚怎么判
一、房产登记怎么判
1.婚前个人独立出资或由父母全额资助购房,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购买者本人名下。
在此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婚前购置房产并登记在购买者个人名下的,应被视为该购买者的个人婚前财产。
若购房资金由父母提供,则可视作其对自身子女的无偿赠予行为。
当涉及离婚诉讼时,需明确判定此类房屋归属于购买者个人所有。
2.婚前购屋,所有权登记在购买者个人名下,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参与了房屋的还款过程。
在此情形下,尽管房屋仍属购买者个人财产,但另一方有权获得婚后共同偿还部分的本金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权益。
3.婚前以全款或贷款方式购房,婚后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双方名下。
在此情况下,房屋仍被视为购买者的个人婚前财产,而婚后添加配偶姓名的行为可视为对对方的一半赠予,从而使房屋转变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依据出资情况,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判决购房者适当多分配一部分财产。
4.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在此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视作双方按份共有,在离婚诉讼中,需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5.婚后双方使用共同财产出资购房,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中一方或双方名下。
在此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即认定此房屋为。
6.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在此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予,即认定此房屋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7.婚后父母单独出资购房,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在此情况下,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会变更主贷人吗
关于离婚屋主贷人的变更问题,通常情况下,只要夫妻双方能够就房地产产权分割事宜达成共识并更改主贷人信息,银行一般都会予以批准,并积极配合进行相应的贷款处理流程。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夫妇所申请的贷款期限较长,例如长达三十年之久,且每月还款额度也相对较高,如超过四千元人民币,那么在变更后的还贷人每月薪资收入无法达到贷款金额两倍的情况下,银行往往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除非当事人能够另行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担保措施。
因此,对于准备通过协议方式分割房地产的夫妻来说,在决定之前务必了解清楚银行对于变更主贷人的具体政策和规定。
此外,在办理变更手续过程中,银行通常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若有一方未能出席,则需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但相关的授权必须经过公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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