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没登记离婚怎么判
一、房产没登记离婚怎么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之房屋,离婚之时应以如下几种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首先,若夫妻任何人于之前,即完成了全额购房手续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只标注其本人姓名,则该房屋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否则在离婚诉讼中不得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次,假设双方中有任何一人在婚姻登记前同样完成了全额购房,但其却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为双方共有,那么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应被视为,若在离婚诉讼中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依法进行分割;再者,如果在婚姻登记前,某一方通过方式购得房屋并将所有权证书上仅记载其本人姓名,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的贷款却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那么在离婚之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登记方,但对于婚后房屋价值的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进行分割;最后,若在婚姻登记前,某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置房屋,且所有权证书上仅记载其子女姓名,则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应被视为父母对其子女的单独赠予,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否则在离婚诉讼中不得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另外,若在婚姻登记前,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置房屋,且所有权证书上同时记载双方子女姓名,那么在双方离婚之时,该房屋应根据双方父母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婚后购房离婚房贷怎么判
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若相关人士在离婚前已经支付了部分房屋款项,婚后则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剩余的贷款压力;或者存在一方利用个人的财富来偿还贷款的情况出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即便尚未获得房屋的产权证书,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然而,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人民法院在进行时,并不适宜直接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即判决房屋由谁来继续使用。
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一方在婚前所支付的款项视为个人财产,而一方在婚前就已经完成了按揭手续,并且成功取得了产权证书,那么这部分财产理应被视为。
至于产权证书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但是配偶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婚前购房时,他们也参与了共同还款的过程,那么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尽管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它仍然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同样地,尚未还清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可以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那么在离婚后,购屋的一方如果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然有权向其配偶追偿,而代偿的一方也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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