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申请如何取消
一、登记申请如何取消
鉴于现行存在“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因此在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满三十个自然日之内,任何一方当事人若对离婚持相反意愿,皆可向该婚姻登记机构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书面声明。
对于已被受理的离婚案件,原告诉请法院撤诉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在宣告判决之前,原告如欲申请撤诉,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
若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许可撤诉,且原告在接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参加审理的,则可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在异地能办离婚手续吗
异地虽可办理,然而仅限于通过诉讼途径达到离婚目的。
若欲寻求协定式离婚解决方案,则必须前往其中一位当事人的所在地区域的民政部门进行处理,而非异地办理。
但是,如涉及到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即便双方均已离开各自的户籍所在地,且在异地居住长达一年以上,亦可在异地的法院办理离婚事宜。
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下的离婚申请均无法在异地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相关组织有权进行调解工作,或直接将该请求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先行进行调解;若经调解后发现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果的,应当依法批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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