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受理条件都有哪些
一、离婚登记的受理条件都有哪些
申请离婚登记所必须满足之条件包括:第一点,需确保婚姻关系为合法且经过正式办理的婚约注册;其次,夫妇务必本着公平、公正、自由以及尊重对方意愿的原则达成离婚协议;再者,双方需要就各种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磋商与沟通,最终取得圆满一致的结果;最后,务必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在协议条款中要明确涵盖对于子女、财产分配以及债务清偿等各种事宜的精确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无效婚姻有吗.
在无效婚姻中并不会产生离婚证书。
无效婚姻本身由于其构成违反法律规定,并不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因此不存在离婚的必要。
一种被定义为“处理未具备法律效益之男女双方结合”的非法婚姻,通常会对其作出宣告无效的决定,此类判决由于婚姻本身就不具法律效益,所以也就不存在离婚这一行为,从而也就没有所谓的离婚证书。
三、哺乳期离婚子女归谁
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后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立,通常遵循如下几种重要的判断准则:首先,年龄在两周岁以内的子女,法院将倾向于将其判决由母亲直接监护;其次,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在决定其时,将会优先考虑具备良好养育环境的一方;最后,若涉及到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所引发的纠纷问题,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并尊重子女自身的意愿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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