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离婚冷静期
一、辽宁省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制度,辽宁省同样适用。
具体而言,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避免夫妻双方在冲动之下草率离婚,给双方一定时间冷静思考婚姻关系是否真的无法挽回。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以重新审视彼此的关系,尝试解决矛盾和问题。若经过冷静思考后,双方仍坚持离婚,则需在冷静期届满后的规定时间内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完成。若一方反悔或逾期未申领,离婚登记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二、离婚冷静期有几次
离婚冷静期并没有次数限制。
在湖北,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就会再次启动离婚冷静期程序。无论之前申请过多少次,每次申请都需要经历这一法定的冷静期,其目的在于给予夫妻双方足够的时间去慎重考虑离婚决定,避免冲动离婚。
三、离婚冷静期执行时间
离婚冷静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在北京正式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夫妻双方若要,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工作人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并给予回执。在冷静期内,双方可冷静思考婚姻关系。冷静期届满后,若双方仍坚持离婚,需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若一方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或者届满后未共同申请,则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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