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原始片子丢了,我的官司还能打下去吗?
深夜急诊室的灯光下,张先生攥着CT片的手指微微发抖,三个月前那场车祸让他腰椎骨折,如今维权诉讼进入关键阶段,却被告知司法鉴定所需的原始医学影像不翼而飞,这个装在牛皮纸袋里的塑料胶片,此刻成了决定他后半生30万赔偿金的关键证物。
原始影像的司法价值远超想象,在2023年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17.3%的伤残争议源于医学影像资料瑕疵,这些泛着荧光的胶片不仅是损伤程度的直观记录,更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原始证据",其证明效力远高于事后补拍的数字化影像,某三甲医院影像科主任坦言:"就像古董鉴定要看出土痕迹,原始胶片的显影层次、拍摄时间戳都是不可复制的关键信息。"
遭遇资料灭失时的四步求生法则:首先立即向医疗机构申请加盖骑缝章的影像备份,某地中院在(2022)鲁13民终456号判决中明确指出,医方保管不善导致证据缺失需承担不利推定;第二步是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证据保全,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现存资料进行证据固定;第三步要同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注意选择具备电子数据鉴定资质的机构;最后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向保管方主张过错责任。
建议参考:
1、在收到医学影像资料48小时内进行数字化扫描备份
2、通过公证处对重要医疗文件进行证据保全
3、选择具有GCP认证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
4、注意收集医疗机构接收影像资料时的签收凭证
相关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证据可能灭失的,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保全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鉴定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充分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小编总结:在医疗维权这场精密的法律博弈中,原始医学影像就是打开赔偿之门的金钥匙,当我们遭遇资料丢失的突发状况时,既要善用证据保全等法律武器,更要建立"防患于未然"的证据保管意识,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会为积极维权的当事人照亮前路,您是否也经历过类似困境?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维权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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