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一方名下,现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房屋还属于共有财产吗
一、房屋在一方名下,现在双方办理手续,房屋还属于共有财产吗
判断房屋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需分情况来看。
若该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比如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屋,只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实际上是,离婚时应依法进行分割。
但如果房屋是一方在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同时没有贷款或者贷款已在婚前还清,那么该房屋属于,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若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虽然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相关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父母亲全款购房登记在小夫妻名下,小夫妻如何分割
在父母亲全款购房登记在小夫妻名下,小夫妻离婚时需分情况讨论:
(一)若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是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均等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若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屋是对己方子女一方的赠与。比如,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并明确表示是赠与男方一人的,那么该房屋就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若女方父母有类似明确表示赠与女方一人的情形,同理该房屋为女方个人财产。
实践中,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证据。若没有明确证据表明是对一方的赠与,一般会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收到明后,发现对方立即转让房屋,是隐藏的财产吗
在收到离婚证明后发现对方立即转让房屋,有可能属于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一方面,如果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对方在离婚后短时间内未经合理协商、未保障另一方财产权益就擅自转让,很可能构成隐藏、转移财产。这种情况下,转让行为可能损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应享有的权益。例如,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或者转让是为了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以逃避分割。
另一方面,如果对方能够证明转让房屋有合理正当的理由,比如是为了偿还合法债务、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急需处理等,且该理由符合常理和相关,那么可能不被认定为隐藏财产行为。
若认定对方是隐藏、转移财产,受损方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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