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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照片做成表情包,还发到多个微信群?侵权吗?

合飞律师7个月前(12-08)法院案例9

将他人照片做成表情包,还发到多个微信群?侵权吗?

有人说,真正的朋友,就是那个能包容你一切的人。确实,朋友之间适当开玩笑,可以活跃气氛,拉近彼此关系。但是朋友间的玩笑一旦过度,就会变成捉弄,引起对方不适,甚至可能侵害对方的名誉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在微信群发表情包“开玩笑”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微信群内的前后聊天内容来看,虽未发现被告带有明显主观恶意而发布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但每个人的容忍度和接受度不同,当开玩笑引起对方不适时,玩笑就已超过合理的限度了。被告在微信群发布包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在原告已明确提出异议后,被告理应及时赔礼道歉并及时撤回已发布的表情包,但被告仍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实属不当。最终判决被告删除表情包并向原告书面道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将他人照片做成表情包,

发至多个微信群


韦先生和袁先生通过参加单身微信群相识,并线下多次参加微信群主组织的打麻将、外出旅游等娱乐活动,双方较为熟悉。


某日,袁先生将微信圈内其他群友拍摄的一张韦先生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且配文字“花姑娘滴干活”,并先后发布在双方共同所在的三个微信群。


韦先生心生不悦,立即在群内回复“滚”“小心被告 律师在此”等表达不满,并且私信袁先生,“你等着接律师函吧”“不是开玩笑的”“啥都敢来 啥都敢加”。


因对方无视其不快和制止行为,并拒绝道歉,韦先生将袁先生起诉至人民法院。


仅是玩笑,还是侵害名誉权?


韦先生认为,袁先生将其肖像编辑为表情包并在多个群里发布,还添加“花姑娘滴干活”的文字,是侮辱行为,有损形象,韦先生无法接受并已经造成其精神上的困扰。


袁先生辩称,两人原本关系比较密切,使用韦先生肖像制作表情包主观上是好友间开玩笑,并无侮辱韦先生的本意;从其他群友的留言中,可以看出客观上也未造成韦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


人民法院:开玩笑不能超过合理限度,否则可构成侵害名誉权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制作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并添加文字“花姑娘滴干活”;被告称系朋友间的开玩笑,从微信群内的前后聊天内容来看,虽未发现被告出于带有明显主观恶意而发布含原告肖像的表情包,但当开玩笑引起对方明显不适时,这个玩笑就已超过合理的限度了。


原告已明确提出异议后,被告理应及时赔礼道歉并及时撤回已发布的表情包,但被告仍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实属不当。


据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袁先生限期将内含原告韦先生肖像的表情包删除,并向原告韦先生书面道歉。


案件生效后,执行过程中,涉案微信群已解散,被告向原告进行了书面道歉。


法官说法

金宇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人民法庭副庭长


一、民事主体享有的名誉权不得被侵害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和诽谤等毁损名誉的加害行为、毁损名誉的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人、毁损名誉的行为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悉、是否造成受害人客观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等因素认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这里,特别提醒社会大众,开玩笑要把握一个“度”字。一旦超过合理限度,就会导致对方的不适,这是对对方的不尊重,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侵权人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开玩笑”不能成为“免责金牌”。


二、侵害名誉权后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在互联网时代,名誉权等精神人格权易遭受侵害,其损害后果通常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受害主体就侵权行为提出异议后,侵权人应及时更正或删除并主动道歉,将对受害主体名誉权的侵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明确提出异议后,却仍然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没有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其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影响,既失去了友情,也构成侵权,实属不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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