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费用是怎么收取的
法院的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1. 没有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 元至 500 元。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
3. 超过 1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4. 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
5.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6. 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需要注意的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 元至 500 元。
2.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
3. 超过 1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4. 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
5.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6. 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以上费用的收取标准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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